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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2日-ST中安: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ST中安: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日期:2020-05-22 18:29:37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 中安 公告编号:2020-037 债券代码:136821 …

ST中安: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2 18:29:37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 中安 公告编号:2020-037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 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新增涉案的金额:20,145,431.8746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
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一、诉讼概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至 2020 年 5
月 21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 49 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案,其中:2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
术”)、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华商律所”)、涂国身、黄
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周侠、吴巧民;1 名原告起诉公
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招商证券、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涂国身、
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周侠、吴巧民;3 名原告起诉
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招商证券、银信评估、涂国身、黄峰、邱忠成、
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周侠、吴巧民;1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
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
常清、周侠、吴巧民;5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涂国身、黄
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周侠、吴巧民;1 名原告起诉公
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
常清;1 名原告起诉公司、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
常清、周侠、吴巧民;2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银信评估、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常清;1 名原告起诉公司、
中恒汇志、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常清;1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
技术、中恒汇志、招商证券、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1 名原告起诉公司、
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招商证券;10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
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涂国身;4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
涂国身;5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4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
消技术、银信评估;2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5 名原告起诉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被告六:招商证券
被告七:华商律所 被告八:涂国身 被告九:黄峰
被告十:邱忠成 被告十一:朱晓东 被告十二:殷承良
被告十三:蒋志伟 被告十四:常清 被告十五:周侠
被告十六:吴巧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
失等)合计人民币 190,321.58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被告六:招商证券
被告七:涂国身 被告八:黄峰 被告九:邱忠成
被告十:朱晓东 被告十一:殷承良 被告十二:蒋志伟
被告十三:常清 被告十四:周侠 被告十五:吴巧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
失等)合计人民币 57,955.47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招商证券 被告六:涂国身
被告七:黄峰 被告八:邱忠成 被告九:朱晓东
被告十:殷承良 被告十一:蒋志伟 被告十二:常清
被告十三:周侠 被告十四:吴巧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
失等)合计人民币 241,749.53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涂国身 被告六:黄峰
被告七:邱忠成 被告八:朱晓东 被告九:殷承良
被告十:蒋志伟 被告十一:常清 被告十二:周侠
被告十三:吴巧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
失等)合计人民币 7,205.01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涂国身 被告五:黄峰 被告六:邱忠成
被告七:周侠 被告八:朱晓东 被告九:殷承良
被告十:蒋志伟 被告十一:常清 被告十二:吴巧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
失等)合计人民币 1,788,091.82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涂国身 被告五:黄峰 被告六:邱忠成
被告七:殷承良 被告八:朱晓东 被告九:蒋志伟
被告十:常清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
失等)合计人民币 19,086.4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七)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涂国身 被告三:黄峰
被告四:邱忠成 被告五:周侠 被告六:朱晓东
被告七:殷承良 被告八:蒋志伟 被告九:常清
被告十:吴巧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
失等)合计人民币 181,710.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八)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被告五:招商证券
被告六:黄峰 被告七:邱忠成 被告八:朱晓东
被告九:殷承良 被告十:常清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
失等)合计人民币 1,781,826.5946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九)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恒汇志; 被告三:涂国身
被告四:黄峰 被告五:邱忠成 被告六:朱晓东
被告七:常清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
失等)合计人民币 230,680.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被告六:招商证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损失等)合计人民币 74,726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招商证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损失等)合计人民币 28,599.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0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涂国身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损失等)合计人民币 4,802,596.01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涂国身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损失等)合计人民币 1,063,673.67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损失等)合计人民币 1,556,180.27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损失等)合计人民币 2,116,694.75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六)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损失等)合计人民币 1,444,352.3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七)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损失等)合计人民币 4,559,983.47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 号)、《市场禁
入决定书》([2019]7 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
关法律文书合计 850 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397,505,306.5846 元。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
响数额。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
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2 日

ST中安1.58元 涨跌幅:-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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