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及理财产品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独立意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商业承兑汇票
及理财产品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议案》相关资料进行
了审阅。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该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公司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及部分理财产品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
行承兑汇票是基于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且公司已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将有效防范风险。公司审议该
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及部分
理财产品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葛 敏 兆文军 刘艳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