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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常见问题集合(二)

前面本网小编介绍了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五个问题(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常见问题集合(一),下面小编继续分享剩余的四个问题,主要是关于协议效力的问题。您有更多问题拨打本网免费律师电话1511026301…

前面本网小编介绍了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五个问题(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常见问题集合(一),下面小编继续分享剩余的四个问题,主要是关于协议效力的问题。您有更多问题拨打本网免费律师电话15110263018.

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从法律上来说,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的一种合同,而合同有效的条件有入下几点:(1)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2)合同须有对价或原因;(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4)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5)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如果协议满足以上条件,则应当认定该合同是有效的。

这里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张三家房屋被决定征收,在其被通知拆迁以后,工作人员为了快速完成政府安排的拆迁工作而故意隐瞒真相与张三母亲签订了一份显失公平的协议。按此次征收工作的规定,本来100平米的面积可赔120平米,而张三家的面积是113平米,却在协议中写着113平米换120平米。很明显是多拿了张三家的地,有13平米没有给予补偿。张三母亲与政府签订的协议在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签订协议并不能最真实的反映被征收人的意愿,因此,这份协议不符合“当事人的意思必须真实”这个有效要件,故该协议无效。

七、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来说,以下情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1)房屋征收部门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征收人订立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2)征收部门与不再征收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征收协议无效;(3)征收补偿协议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4)当事人订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八、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相关规定,房屋征收协议会因下列情形而效力待定:(1)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效力有待确定,必须由真正的被征收即房屋所有人追认合同效力后,才能有效。比如,张三委托李四去跟征收方协商没脱合同特别约定只能协商不能签订合同,结果李四在没有取得张三同意的情况下柑橘补偿合理就签订了,此时,合同效力是待定的;(2)协议签订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征收部门以胁迫手段迫使被征收人在没有得到应有补偿条件下被迫搬迁,或者被征收人以胁迫手段,迫使征收部门满足其要求。如果这是侵害了合同一方的利益,被侵害方可以撤销协议,撤销的时间应当在知道被欺诈一年内或因胁迫而签署协议后一年内。

九、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怎么办

在现实中往往发生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作为强势一方的政府不履行合同,侵害被征收人的利益。那么这种情形下,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取诉讼。

以上是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有关协议效力的相关内容,希望此文可以对被征收人确定合同效力有所帮助。本网律师免费电话15110263018二十四小时提供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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