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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案”制造者之一刘旭自缢身亡,时任刑警队长

【撰文/林红】本报讯,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系统多条线索交叉证实,曾因“呼格吉勒图冤案”被追责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原刑警队长刘旭,已经于去年10月份自缢身亡。内蒙古自治区公安系统公开的消息显示,轰…

【撰文/林红】本报讯,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系统多条线索交叉证实,曾因“呼格吉勒图冤案”被追责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原刑警队长刘旭,已经于去年10月份自缢身亡。内蒙古自治区公安系统公开的消息显示,轰动全国的“呼格吉勒图冤案”(呼市警方依据案发时间编号,称之为“4·09女尸案”)案发时,时任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长的刘旭,系时任新城区公安分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冯志明的部下,两人曾被当地警界称为“刑侦黄金搭档”。

多家央媒在解读“呼格吉勒图冤案”成因时,援引法学家的话称:“警方在刑侦阶段对嫌疑人呼格吉勒图残忍的刑讯逼供,毫无疑问是这起冤案的源头和罪恶开端。”当地媒体在案发之后的公开报道显示,呼格吉勒图被错抓之后,时任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刑警队长刘旭多次审讯年仅18岁的报案人呼格吉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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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年的追责名单中,刘旭排在第三位

内蒙古自治区政法系统多个知情人交叉证实的情况显示,刘旭因牵涉多年前的刑事案件,于去年10月份前后被当地纪委调查并要求其“说明当时情况”。在其再次接到赴纪委配合调查的通知后不久,刘旭即“神秘消失”,包括家人在内均无法获悉其行踪。三天后,刘旭被发现在呼和浩特市东郊的一片树林内自缢身亡。进一步消息显示,刘旭自缢前夕,系写好遗书留在家中后只身外出。外出时未携带任何证件、通讯工具和现金。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家属院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为重大嫌疑人,仅61天后,法院即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2005年,轰动一时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当年这起“4·09”杀人案。经过媒体记者和法律界人士持续呼吁和呼格父母前后近10年的艰辛奔波,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再审判决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随后多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迅速启动追责程序。

呼格吉勒图生前图片

2016年1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相关部门公布了对呼格吉勒图冤案负有责任的27人公开处理结果。其中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警队长刘旭被处以“严重党内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尽管此追责处分公开后引发舆论激烈争议,呼格父母和兄弟也公开表示对处分结果“无法理解和非常失望”,但相关部门至今并没有修正以上对27人的处分决定。

据不久前媒体报道,曾经一审参与对呼格吉勒图错误判处死刑的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两名法官呼尔查和宫静,不仅仅没有被列入以上27人追责名单,反而后来入额为专职法官,目前都已经担任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中层领导职务。

案情回顾

1996年04月0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向警方报案,在烟厂附近的公厕内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48小时后,负责该案的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吉勒图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致其死亡。

1996年0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1996年06月0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1996年06月10日:呼格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只有62天。

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落网后,赵志红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在呼和浩特赛罕区邻近卷烟厂的公厕里,并准确指认了早就被拆除重新建设的案发地点。赵志红甚至说出了诸如“南北朝向,女厕在南”的厕所方位、内部结构、被害人身高、年龄、当时扼颈杀死被害人的方式、尸体摆放位置等其他作案细节,都有清晰、肯定的记忆。赵志红对案件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了1996年就已经被执行枪决的呼格吉勒图。

赵志红(资料图)

2006年03月: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组成了案件复核组对案件进行调查。

2006年08月:复核得出结论,“呼格案”确为冤案。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未提“四·九”女尸案。

2014年10月30日:内蒙政法委、公安厅等机构证实,最快下月开始启动针对呼格吉勒图的法律重审程序。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提出重审

这一情况在中国引起震动。尽管当时呼和浩特市警方有意见认为,赵志红的一面之词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但1996年的案件寻求证据已无可能,并且有法律界及社会各界人士同样对当年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的证据支持提出质疑,认为从“疑罪从无”的角度,对赵志红的供认如果不能认定,对于呼格吉勒图的指控和审判同样存在严重的问题。

案件疑点

疑点1:神秘失踪的精液

在4·09案的诸多证据中,警方提取了受害者体内的凶手所留精斑。但警方并没有将呼格吉勒图的精斑与受害人体内的精斑进行对比。当2005年赵志红供述了自己是“4·09”案真凶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又莫名丢失。

疑点2:“铁证”血样究竟何来?

一位在“4·09”女尸案案发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警察表示,他勘验了案发现场,现场比较简单,没有打斗痕迹,受害者身上没有伤口。因不是具体经办人,他没再过问此案。但案发后不久一天晚上,他在公安局加班,听到局长在办公室大声喊隔壁的办案民警,让他们去剪呼格吉勒图的指甲,当时就不理解,因为现场勘查没发现受害者身上哪块破了。

这位警察之后从当地媒体上看到了有关呼格吉勒图指甲的文字。经查实,该报道刊登在1996年4月20日的当地晚报上:“为了证实呼格吉勒图交代的真实性,由分局刑警队技术室对他的指缝污垢采样,进行理化检验。市公安局技术室和内蒙古公安厅进行了严格的科学的鉴定。最后证明呼格吉勒图指缝余留血样与被害人咽喉处被掐破处的血样是完全吻合的。杀人罪犯就是呼格吉勒图。”这位警察介绍,这是呼格吉勒图案不多的“铁证”之一。但他说,自己当初就在案发现场,没有发现受害者身上有伤口、或者破损的地方。

呼和浩特晚报刊登侦破记

疑点3:笔供真的“供认不讳”了吗?

呼格吉勒图被抓后,当地媒体以公安机关为单一消息来源的报道中均称,呼格吉勒图其对案件“供认不讳”。

1996年的笔录显示,即使在被枪决前一个月,呼格吉勒图也坚持自己是无辜的。该笔录制作于1996年5月7日晚上9时20分,询问人为呼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和彭某。被询问人是同年6月10日下午2时被执行枪决的呼格吉勒图。

从时间上,1996年的5月7日应当是呼格吉勒图所涉嫌的“四九”女尸案,经呼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完毕、移交检察院的一周后。

在这份共计7页、1500字的笔录中,呼格吉勒图数次表示:“今天我说的全是实话,最开始在公安局讲的也是实话……后来,公安局的人非要让我按照他们的话说,还不让我解手……他们说只要我说了是我杀了人,就可以让我去尿尿……他们还说那个女子其实没有死,说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

在叙述“当晚自己的犯罪事实”时,呼格吉勒图做了如下陈述:“我当晚叫上闫峰到厕所看,是为了看看那个女子是不是已经死了……后来我知道,她其实已经死了,就赶快跑开了……她身上穿的秋衣等特征都是我没有办法之后……猜的、估计的……我没有掐过那个女人……”

笔录显示,询问人对呼格吉勒图使用了“你胡说”等语言。显然,这份笔录并未引起检察机构的重视。而在随后的法院审理中,检察官指控吉勒图就是杀人凶手。

高院再审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暴巴图代表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2014年12月15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内蒙古高院1996年作出的关于呼格吉勒图案的二审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向其父母送达了再审判决书。

再审判决主要内容:一、撤销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人员追责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成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

追责名单如下:

1、冯志明 时任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 ,涉嫌职务犯罪。2014年12月17日,呼格吉勒图冤案制造者呼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被捕。

2、刘旭 时任刑警队长

3、任俊林、赵月星 时任刑警队副队长

4、彭飞 负责此案的检察官

5、苏明 一审的审判长

6、宫静、呼尔查 一审代理审判员

7、杨小树 终审的审判长

8、王智 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

国家赔偿

赔偿结果:一、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 二、向赔偿请求人

呼格吉勒图父母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

李三仁、尚爱云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 三、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以上各项合计2059621.40元。

两高表态

2015年3月1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工作报告,都提及了呼格吉勒图案。周强在报告中称,对错案“深感自责”,曹建明则表示,“对冤错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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